来自:查字典高考网 2016-08-10
记者从济宁市检察院获悉,因在2016年度高考)期间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被金乡县检察院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批准逮捕。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以来,金乡县查获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据了解,家住滕州市东郭镇的周某某今年刚刚大学毕业,为滕州市某文化艺术中心工作人员,作为艺考生,曾经在曲阜某艺术培训学校进行培训,通过当时的培训老师与该艺术学校的老师吴某某相识成为朋友。
今年5月份,周某某主动联系吴某某,与吴某某商量2016年度高考期间组织考试作弊的事情,并约定了彼此分工,周某某通过网上搜索确定购买设备网店,并通过QQ联系购买作弊用电子器材,根据以往经验,到滕州某中学附近联系高考试题答案,并组织相关人员提供高考试题答案。吴某某作为艺术学校的老师,知道自己带的艺术高考生文化科成绩都不是太好,就主动联系自己的学生是否有高考作弊的想法,对确定购买高考答案的学生收取费用。
周某某从网络渠道购买作弊设备,交由吴某某带至金乡县。6月5日至6日,周某某到金乡县将作弊器材调试好后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又将作弊接收器分别交给周某忠、魏某、关某等人,准备高考期间作弊。6月7日9时高考开考前,金乡县公安局民警在宾馆清查时,将吴某某抓获,作弊考生冯某某、周某忠、魏某等人已经把作弊接收仪器带入考场内,因吴某某被抓,未收到作弊信息。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7月1日被抓获归案。
目前,金乡县检察院已经列明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对售卖考试作弊器材、拟提供高考答案的相关人员进一步侦查,涉嫌犯罪的一并追究。目前,侦查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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