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查字典高考网 2013-07-01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发布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政策问答。有撤销志愿需求的考生可于7月9日上午11:00之前申请撤销。
考试院表示,5月中旬填报的志愿,在每一批次正式录取前所规定的时间内,考生可申请撤销,7月下旬第二次填报的志愿不再受理撤销。撤销志愿时,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考生和家长签名;凭考生身份证或准考证及本人成绩通知单复印件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钦州南路500号)办理。
考试院提醒,考生必须在每批录取前提出撤销志愿才有效。志愿一旦撤销,5月份填报的志愿表中自申请撤销的批次以下志愿将全部被撤销,且不得参加相应批次征求志愿的填报,但不影响考生第二次填报高职(专科)志愿。此外,志愿撤销后不能申请恢复。因而,考生在撤销志愿前一定更要慎重考虑。
据悉,第一批本科撤销志愿截止时间为:7月9日上午11:00。第二批本科撤销志愿截止时间为:7月17日上午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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