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查字典高考网 2013-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校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394),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国家公办,注册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仓山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旗山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福清校区注册地址为:福清市龙江街道校园新村1号。人民武装学院办学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岭后路48号。信息技术学院办学地址为: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后区。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福建师范大学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含各校区、办学点)均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五条凡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外语口试成绩合格。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条填报汉语言文学(国家人才培养基地)专业的考生,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填报英语专业、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填报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填报英语(商务英语方向)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七条师范类各专业优先录取男生身高1.60米以上、女生身高1.50米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晰的考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八条填报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普通话标准。
第九条旅游管理专业优先录取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形象气质较好的考生。
第十条填报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考生,裸眼视力4.5以上或矫正视力不低于4.8,男生身高1.62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肢体无残疾。
第十一条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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