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查字典高考网 2016-07-01
第二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由湖北大学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国标招生代码:13234。
第三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且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要求的考生。
第四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按规定颁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规定授予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和湖北大学的领导下,坚持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各省(市、区)划定的批次录取分数线。
第六条 根据各省(市、区)规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省份计划数、考生填报我院的志愿情况,按当地省招办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填报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需达到本人所在省份招考部门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七条 学院不设“志愿级差”和“分数级差”,所有招生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比例。
第八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由学院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确定,若所填报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九条 学院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学院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普通文理类本科生学费13000-15000元/年/人,艺术类本科生学费18000元/年/人;专科生学费7500元/年/人。住宿费1000元/年/人。
第十一条 学生录取后户籍关系可转到学院所在地(武汉市)统一管理。学生毕业后由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全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实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学院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并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和学院网站公布(http://zsb.hudazx.cn)。招生投诉电话:027-82307075。
第十四条 凡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需清楚填写联系方式,特别在录取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实行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27-82307076 传真:027-82300410。招生咨询热线:027-59008057 59008058 5900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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