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查字典高考网 2014-0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0657。办学层次以研究生、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教育。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本部位于贵州省贵阳市风景秀丽的花溪区,有花溪北校区、南校区、西校区,太慈桥校区等。
第三条 贵州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贵 州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贵州大学成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含艺术、体育、自主选拔、高水平运动员、专升本等特殊类别招生录取)和两个独立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设在校纪委(监察室),全程参与和监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贵州大学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2014年招生规模为8050人,其中本科7800人(含专科升本科计划500人),少数民族预科250人(一本200人,二本50人)。最终计划和专业以各省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条 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原则(含平行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满,按其第二、第三及服从调剂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特殊类别专业招生录取:
1、自主选拔招生。对经过我校自主选拔面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贵州省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填报贵州大学志愿者,学校按自主选拔录取规定予以录取。农村籍自主选拔面试合格考生,按照学校《2014年自主选拔招收农村户籍学生招生简章》公布原则予以录取。自主选拔在本科第一批次前投档。
2、艺术类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必须通过我校组织的术科专业测试并达到合格(含贵州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统考的音乐类、美术设计类和舞蹈学术科专业测试合格),按照文化上线,专业测试成绩排序的原则,择优录取。
3、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招生。高水平运动员经学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按照文化上线,专业测试成绩排序的原则,择优录取。国家一级运动员按照规定,单独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批次按各省安排批次进行录取。
4、体育类专业招生。体育类专业须参加生源省统一组织的体育术科考试,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上线,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学校择优录取。
5、少数民族实验班招生。少数民族实验班与少数民族预科不同。民族实验班为第一批次投档录取的四年制本科;民族预科班为一年制预科,完成一年学习后升转到相应本科专业学习四年。
6、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面向贫困县的定向专项计划,面向贵州省范围内的贫困县招生,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在提前批次结束后一本批次投档前投档录取。考生自愿填报相应县定向就业专业者,录取后一周内须与相关县政府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具体签订协议时间在学校招生网另行通知),毕业后由相应县政府帮助安排就业。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7、专科升本科计划。(1)在全省文化统考上线的基础上,对参加专业课考试学生确定专业成绩和考生总成绩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的总成绩排序,依据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最后一名出现总成绩并列情况,首先比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高的优先录取;(2)专业课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当年各专业考试成绩确定;(3)在录取过程中出现生源不足时,进行专业计划调整,将生源不足的专业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的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四条 专业要求:1、我校外语类专业须有生源省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成绩。2、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园林专业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无色盲、色弱。3、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面部无疤痕,口齿清楚,无残疾。建议女生身高1.55米以下(不含1.55米),男生身高1.68米以下(不含1.68米)考生不要填报。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进校经过一至二年基础平台课程学习后,将结合学生成绩和志愿,在大类所涵盖的专业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要求:男女不限。
第十七条 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必修课程主要为大学英语,少数学生可经所在学院推荐选择修读大学日语、大学俄语、大学法语、大学德语作为外语必修课程。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教学。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大学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1、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奖贷学金及就业:1、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凡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区的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同学,学校将采取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国家专项计划的定向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和相应县政府相关部门就业创业者,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本章程由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注:贵州大学招生联系方式:招生网站rso.gzu.edu.cn;
咨询电话:省内直拨:95105113、省外请拨:0851-95105113;
办公电话:0851-8292075(兼传真);监察电话:0851-8292118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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