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查字典高考网 2008-02-15
家住广西宜州某中学的尹老师夫妇,为了让女儿能得到大学的“正规录取”,他们舍得花26万元的重金进行“活动”。但事后,女儿的录取大事不但未能“摆平”,还让他们与自己的“恩人”发生纠纷。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明确了各自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原告尹某的女儿佳佳参加高考,结果其高考分数未达到全国统一招生录取的普通大学分数线。原告尹某即找到本校同事彭某,并委托彭某为其女儿办理有关上大学的事宜,彭某又转委托其朋友韦某办理。2005年6月29日,尹某与彭某同时到农行宜州市支行龙江一桥头分理处,彭某向尹某提供韦某的帐号,尹某将26万元人民币汇入韦某的帐户。汇款后,尹某要求彭某写收据,彭某即写了一张收据给尹某,收据的内容为:“今收到尹某办理佳佳入学款贰拾陆万圆整,如果不得入学(正规录取),所有的钱全部退还。收款人:彭某”。韦某收到尹汇入的26万入学款后,又通过他人办理该委托事务。2005年8月8日华北电力大学向陆佳佳发出邀请其到该校就读的“入学通知书”,在“入学通知书”上附有“入学须知”,“入学须知”第一条规定:“学生报到时须提交本人及侨居国或地区身份证明、高中毕业学历证明、成绩单、中国驻学生侨居使(领)馆推荐信”。第二条规定:“学生入学后第一年(2005年9月—2006年7月)进入预科班学习,参加并通过2006年中国普通高等院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我校协助学生办理报名、考试等相关事宜,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按学生本人填报的专业,转入所在院系(四年制本科)学习。如修满学分毕业,我校依据国家规定,颁发及相关证书证明”。2005年9月,佳佳应邀到华北电力大学“预科班”就读。佳佳入学就读后,韦某将6万元汇给彭并让彭将6万元转给尹某,尹某已收到该款。2006年4月,陆佳佳的身份不符合报名资格,未能参加中国普通高等院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引起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尹某与彭某达成的委托合同,明显违反了国家高校招生制度的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招生秩序,故该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后依法判决:彭某应返还给尹某入学款20万元;韦某不承担民事责任。宣判后,彭某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由韦某返还20万元。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河池中院认为,因尹某委托彭某与韦某共同办理的事项因违法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该无效的委托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韦某应将其占有的20万元返还给尹某,彭某是共同受托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彭某写给尹的收据中写明,彭是收款人,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当天尹是将26万元钱直接汇入韦某的帐户中,故实际收款人是韦某而不是彭某。
综上所述,河池中院作出判决:由被上诉人韦某返还给被上诉人尹某人民币20万元,上诉人彭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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