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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来自:查字典高考网 2008-05-23

为做好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08 〕 3 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健康。

(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2005 〕 13 号)文件精神,非随父母变动而将户口迁入我区的人员在我区报考的条件,除符合本条款(一)的报名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能在我区参加高考:

1.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高中阶段在我区就读并取得高中毕业学历;

2.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5 〕 27 号)文件,凡父母持有 2 年期或 5 年期,并在有效期内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其本人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者。

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迁入人员,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申请表》并连同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材料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

(三)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和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四)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和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广西艺术学院等 31 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等 8 所大学的本科艺术类专业以及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并合格后,还要参加学校按规定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区外其他院校本科层次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报考学校要求加试,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加试。

(五)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 3+2 ”、对口、小教大专班和保送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参加高考报名。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七)报名办法

1.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高考报名站。

2.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 3+ 2 ” 、 对口、小教大专班和保送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3. 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4. 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5. 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县、市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站,则可在本校报名。

6. 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7. 选择考试科目。

我区 2008 年高考继续实行“ 3+ 小综合”科目设置方案。因此,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 3+ 文科综合”或者“ 3+ 理科综合”,但二者不能兼报。

8. 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 1 ) 户口证明材料。

①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本,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本,交验户口本,无户口本,应交验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 18 位数的身份证号等)。

②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迁入人员的送审材料。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本复印件、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逐级审核认定后方能办理报考手续。

( 2 )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①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同等学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初中毕业后满 3 年;二是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②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 3 ) 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①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还须交验县级(含)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还须交验县级(含)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

( 4 )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免试证明材料。

申请免除外语听力测试的听力残疾考生,须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5 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地级市招生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我区在高等学校录取工作中使用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的来源是纸介质档案,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按要求签名确认,同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级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 二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 2008 年高考指南》中刊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四)报考驻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是否需体检,按报考学校的规定要求。

(五)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2008 年 4 月 10 日前 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检查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地级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2008 年 4 月 15 日 ,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

五、考试

(一)全国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

(二)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中职“ 3+2 ”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市、县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四)考试科目设置

1. 考试科目为“ 3+ 小综合”。

“ 3 ”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科、理科)、外语 3 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 3 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 3 门科目的综合。外语科考试包含听力部分考试。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

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语文、数学(文、理)、外语 3 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 150 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2 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 300 分。

2. 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 1 种。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 30 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免考外语听力。要求免考外语听力的残疾考生须本人申请,并交验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广西招生考试院批准。其外语科成绩总分为笔试成绩乘以 1.25 。

报考外语专业和要求进行外语口试的专业的考生,须在统考后参加自治区组织进行的外语口试。口试时间为 6 月 12 日 至 6 月 14 日 。口试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所在地。

(五)文化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 6 月 7 日 、 8 日举行。

(六)考点设置。

考 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七)考生答卷注意事项。

1. 由于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直接在试卷上或用其他纸张答题无效。

2. 为了确保考生答题卡字迹经扫描录入计算机后仍清晰易读,请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时用 0.5 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用 2B 铅笔涂写。

(八)评卷。

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并采用计算机网上评卷的方式进行。

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九)划定录取分数线。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投档比例所需要的上线考生数,综合考虑,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最抵控制分数线。

(十)考试成绩。

1. 考生的考试成绩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考生本人,不张榜公布。考试成绩的解释权属广西招生考试院。除广西招生考试院外,任何单位不得出具高考考生成绩证明。

2. 考生可以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于 6 月 25 日 左右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具体办法将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的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受理考生查分或查卷要求。

考生领取本人成绩通知单的时间和地点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

六、招生章程

(一)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工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于 5 月 1 日 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和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经教育部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调档比例、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自治区所属高校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送招生章程时,还须报送本校 2007 年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和本校 2007 年毕业生的总就业率。

(四)考生可以登陆广西招生考试院的网站查阅有关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

七、考生志愿的填报

(一)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1. 本科层次分八批,即本科提前批、本科独立学院艺术和体育专业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批、本科第三批、本科第三批预科批。每个批次设 2 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设 6 个专业志愿。

2. 高职高专层次分三批,即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和高职高专预科批。每个批次设 2 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设 6 个专业志愿。

3. 2008 年将视计划缺额情况设置若干次复征志愿。

4. 所有院校志愿均相应设置“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的选项,供考生分别选择。如果选择“是”,则表示该考生愿意被调剂录取到该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所列的任一专业。

5. 各批次的学校安排详见广西招生考试院编制的《 2008 年高考指南 -- 招生计划篇》。

(二)填报时间。

1. 本科、本科独立学院艺术和体育专业批、高职高专提前批填报志愿截止时间: 6 月 28 日 10:00 ,开始时间由各地级市招生部门规定。

2. 本科其他批次填报志愿开始时间: 6 月 28 日 15:00 ,截止时间: 7 月 2 日 10:00 。

3. 高职高专普通批和高职高专预科批填报志愿在本科录取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将提前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和资讯媒体上公布。

4. 复征志愿填报时间安排在相应批次第二志愿录取结束后的第二天。具体时间安排将提前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和资讯媒体上公布。

(三)填报方式。

填报志愿全部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

(四)填报要求。

1. 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通过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招生规定及《 2008 年高考指南》和《 2008 年普通高考指南 -- 招生计划篇 》后, 结合本人志向和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以及与自己报考科类对应的院校和专业,认真填报学校、系(科)、专业,不准别人代填报。

2. 考生在登陆网站填报时,应按照网上填报说明填报志愿。

3. 考生准考证号码和登陆系统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秘密的重要资料,务必妥善保管,因泄密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4. 6 月 28 日 10:00 以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已填报的本科、本科独立学院艺术和体育专业批、高职高专提前批的志愿信息。考生到报名站打印并签字确认自愿信息的时间为 11:00 以前,具体开始时间由各市招生办(考试院)自行规定。

7 月 2 日 10:00 以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已填报的本科其他批次的志愿信息。考生到报名站打印并签字确认自愿信息的时间为 11:00 以前,具体开始时间由各市招生办(考试院)自行规定。

考生志愿在指定的报名站打印确认前,可反复修改。一经打印确认,任何人均不能再修改考生的志愿信息。因此,为避免考生因个人信息保管不善而被他人修改志愿,建议考生在每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之前到所在报名站进行志愿的打印确认。考生如逾期不进行志愿确认,视同自愿放弃确认权利,其志愿信息以网上志愿填报工作截止时的数据为准。考生签字确认的志愿表由报名站按顺序整理后保管至当年录取工作结束。

5. 高职高专普通批和高职高专预科批的填报志愿和签字确认的时间安排,将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和资讯媒体上公布。

(五)科类限制。

填报志愿时,选考“ 3+ 文科综合”的考生可以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选考“ 3+ 理科综合”的考生可以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文史类考生不能填报理工类专业,理工类考生不能填报文史类专业(标注有文、理兼招的专业除外)。

(六)招生计划信息。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招生计划信息,并于填报志愿开始前予以公布。在公布的计划信息中,须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招生总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招生数、科类、学历层次、学制、计划形式等。

八、录取

(一)计划管理: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三)操作方法: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四)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五)工作要求: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的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投档原则: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确定调阅考生的档案比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七)录取程序: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八)复征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撤减。对因生源不足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的院校,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向未被录取的同批次上线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九)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等学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被 10 所香港高校录取,并经确认的考生,其退档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十)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电子档案,用于高考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 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5 部分。考生电子档案是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 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录取学校。另一部分为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

高等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录取的高等学校,通过网络下载获取所录新生的电子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 20 分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1.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0 〕 28 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 2001 〕 1 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本条款 1 、 3 、 4 、 5 项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 2008 年(其中 2006 年和 2007 年已分别在当年公布)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 www.chsi.com.cn )予以公布。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6.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 6 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8. 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大赛一等奖(含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其中 2006 年和 2007 年已分别在当年进行了公示)。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挡;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地域降分照顾确认以考生现在户口所在地为准),且不得超过 20 分。

1. 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 5 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 10 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 20 分;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 12 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 3 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 2 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 20 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 33 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 10 分;

除上述 50 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 7 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 5 分。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 20 分。

3. 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 20 分。

4.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 10 分。

5.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 20 分。

(十四)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 8 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 5 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 10 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十五)同时符合本条第(十一)、(十二)、(十三)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同时符合本条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有关情形的考生,享受的照顾总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十六)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七)凡符合本条第(十一)(其中 1 、 3 、 4 、 5 项根据教育部公示的项目和名单)和(十三)中的“ 5 ”项条款有关情形的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凡符合本条第(十二)、(十三)( 1 、 2 、 3 、 4 项)、(十四)条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所在中学或市县招生办(考试院)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十八)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各民族的录取比例,少数民族考生一般应占 65--70% 。

(十九) 2007 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 5 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高职高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二十)定向生招生。

1. 定向就业单位范围。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2. 生源范围。面向全自治区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 录取。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 考生定向协议。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5. 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十一)少数民族预科班。

1. 招收对象:区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 1 )应届高中毕业生;( 2 )农业户口;( 3 ) 50 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2. 录取规则: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投档、录取规则与普通专业相同。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在同批分数线下 80 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 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学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升录取学校学习,不需再次参加高考。

(二十二)招收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 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WWW.CHSI.COM.CN 上公布)。 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等学校自荐。被高等学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必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二份填写、签章完毕后直接寄送一份给拟录高等学校,并同时寄送一份给广西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

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三)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二十四)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并通过“全国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经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高等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连同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手续。

(二十五)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可以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及时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高校招生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信设备作弊以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 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 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 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 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 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 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 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附则

(一)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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