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查字典高考网 2007-03-03
【加分政策】 哪些考生可以加分优先录取
教育部颁发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指出,在2007年高校招生录取中,具有加分资格和优惠录取条件的考生主要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省级优秀学生和各种获奖者,加分不超过20分。这类考生包括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二是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等,这类考生加分不得超过20分。
三是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分别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和20分投档。
四是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是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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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加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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